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B.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C.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D.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E.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