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新加坡居民企业甲公司,持有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乙公司15%的股权,投资成本500万元;持有我国境内居民企业丙公司30%股权,投资成本100万元。2022年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4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分回的股息50万元,丙公司分回的股息100万元。
(2)6月,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使用科学设备的不含税租金80万元。
(3)7月初,甲公司派员工来华为乙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含税服务费106万元,应于服务结束当月付讫。甲公司负责对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评,服务于10月30日结束,该业务可税前扣除的成本80万元。
(4)11月,甲公司转让持有的丙公司全部股权,转让金额400万元,丙公司的股权价值为1000万元,其中不动产价值为300万元。
(注: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和丙公司股息在中国适用税率为10%,5%,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率为6%,甲公司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考虑其他税费。)
甲公司10月取得技术服务费时,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 2
B. 6
C. 10
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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