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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华信公司决定将其研制的TY一10空气压缩机(简称"TY一10机")投入市场。为此,该公司在申请并取得专利后,积极开展市场营销,获得一批定单,同时,公司对TY一10机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同年12月,华信公司与红桥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红桥厂按照华信公司提供的图纸和工艺参数生产TY一10机,并对华信公司提供的所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1997年8月,方圆公司向华信公司购买了一套TY一10机,随后,方圆公司聘请技术人员,运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对TY一10机进行解析、实测,按所得数据绘制了图纸。1998年5月,方圆公司使用华信公司的TY一10机产品说明书原文,印制"DL一88型空气压缩机"产品说明书并用于推销。同年11月,方圆公司与红桥厂签订了承揽合同。1999年4月,华信公司得知红桥厂为方圆公司制造与TY一10机相同产品的事实后,以方圆公司和红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证据证明:红桥厂为方圆公司制造的产品与华信公司的TY一10机完全相同。方圆公司自行绘制的图纸存在严重技术缺陷。生产线上使用的有方圆公司签章的图纸中,一部分是华信公司向红桥厂提供的图纸的复印件。在部分图纸上,加注了以"反向工程"方法所无法取得的工艺参数。 本案中的哪些行为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