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秋审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处理意见,然后再将有关案件的情况汇总报送刑部,而囚犯则集中到省城关押。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适用于“秋审”的是()。
A.关押在某州县监狱里准备判处死刑的犯人 B.上一年已经被秋审被判留养承祀的死刑犯 C.已查明案情属实押解进京的灭门惨案的犯人 D.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孕妇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