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与B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还未到期,李军在外自己开了另一家小公司,B公司发现以后,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B公司交给李军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军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军签字,一份给李军,一份留存公司。李军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两年后李军自己开办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到B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于是李军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B公司合同未到期辞退为由,提出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 下列关于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情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拒付工资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B.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C.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D.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