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II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B.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不小于800m(《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要求是1000m,且由厂界计)。 C.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