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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学校教师殷某,因不服学校以“联考”成绩差为由扣罚其浮动工资、奖金,将学校告上法庭。该校每学期举行一次联合考试,学校依据学生成绩对授课教师进行奖惩,并排名次,决定课时多少。“联考”风刮起后,一些教师为获取奖金或避免处罚而抢占课时、搜罗资料、竞猜考题,使学生负担加重,积极性受挫,而教师人人自危,把素质教育抛掷脑后。联考之后,因为殷老师所带班级学生的成绩较差,学校决定扣罚殷某的工资和奖金。殷某认为他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了侵害,对学校的做法十分不满,最终决定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殷老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