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于20×0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2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人股。20×5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根据《公司法》,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 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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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甲、乙、丙于2006年3月出资设立
A.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出资35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500万元出资,丙以知识产权作价150万元出资。2007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8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在清算中查明:乙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00万元;乙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 B.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出资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对于股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4)对乙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多选题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论述,正确的有()
A.甲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股东会可解除其股东资格 B.乙抽逃出资,协助其抽逃出资的王董事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李某代垫资金协助丙设立公司,公司验资后李抽回出资,但丙又不能补足出资的,李某连带承担丙因不能补足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D.该医疗器械公司的债权人张某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丁承担赔偿责任,丁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多选题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论述中,正确的有()
A.甲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股东会可解除其股东资格 B.乙抽逃出资,协助其抽逃出资的王董事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李某代垫资金协助丙设立公司,公司验资后李抽回出资,但丙又不能补足出资的,李某连带承担丙因不能补足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D.该医疗器械公司的债权人张某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丁承担赔偿责任,丁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单选题
  王某于2006年3月出资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    
A.3万元 B.根据公司法规定,现已无最低注册资本规定 C.30万元 D.50万元
答案
单选题
甲、乙、丙于2010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人股。2015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根据《公司法》,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
答案
单选题
甲、乙、丙于2010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人股。2015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根据《公司法》,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答案
单选题
甲、乙、丙于20×0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2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人股。20×5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根据《公司法》,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答案
单选题
甲、乙、丙于2000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4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答案
单选题
甲、乙、丙于20x0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x2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人股。20x5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根据《公司法》,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答案
单选题
甲、乙、丙于2013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9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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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5月 1日,甲乙丙三人设立 A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甲乙于公司设立时即缴足全部出资,但丙分期缴付出资,于 2017年 8月 20日前缴足。2017年 5月 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 A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丙尚未缴足的出资,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有限责任公司由20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015年1月甲、乙、丙三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自己的古玩作价40万出资,乙和丙各以货币30万出资,公司成立后不久,丙认为古玩貌似赝品,经过评估,只价值5万元,此时A公司拖欠B公司债务20万元,乙和丙多次催促甲补足出资,甲不予理睬,2018年5月,A有限公司起诉甲请求其补足出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甲、乙、丙于2003年3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 2017年1月1日,甲、乙、丙三人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甲、乙于公司设立时即缴足全部出资,但丙分期缴付出资,于2018年12月30日前缴足。2018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丙尚未缴足的出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4月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4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丁。对此,甲和乙均不同意。有关此事的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由( )股东出资设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50号令)于()起施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 A 公司,甲乙各出资 10%,丙丁各出资40%,以下关于公司解散的说法错误的是( )。 2014年8月,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2月,丁加入A有限责任公司。经查,甲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尚欠50万元的出资款未缴纳。关于这50万元出资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甲、乙、丙于1997年3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1999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甲、乙、丙于2005年3月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7年5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甲、乙、丙于2004年3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6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甲、乙、丙于2017年3月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9年5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2015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 )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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