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18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人伙成为新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19年3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丙认为其早已于2018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关于丙的主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B. 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能成立
C. 普通合伙人基于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普通合伙人基于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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