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中应该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
A.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B.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C.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D.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E.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F.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