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李某通过甲职业介绍中心介绍,入职乙公司。甲职业介绍中心向李某收取人民币500元的押金,并表示,若李某在入职不满1年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该中心将不返还押金。李某入职后,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4 000元。2015年9月30日,李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出差而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清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11月,李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 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妻求乙公司支付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89.关于甲职业介绍中心收取李某押金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职业介绍中心为确保李某稳定就业有权收取押金 B.甲职业介绍中心收取李某押金,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行为 C.甲职业介绍中心收取押金的标准不得高于每月人民币100元 D.甲职业介绍中心为李某成功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可以向李某收取中介服务费,但不得收取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