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 B.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纂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 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 C.L付款即可。问:你认为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