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15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5月1日实行。后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发布通知,要求生产、经营、进口、使用环节要将该类药品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原库存药品可按规定继续销售。
下列需要遵循上述信息中规定的药品不包括
A. 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Ⅱ)
B. 愈酚待因口服溶液
C. 复方枇杷喷托维林颗粒
D.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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